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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团结与阎桂兰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团结,阎桂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团结,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阎桂兰,市民。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团结因与被上诉人阎桂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团结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慧慧、被上诉人阎桂兰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物权取得位于谯城区魏园路33号门面房(过道北二间楼上及楼下各一间,建筑面积59.16平方米)是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案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张玉定,并非原告张团结,且建房的付款人亦为张玉定。张玉定系马德英之夫,诉争房屋系马德英与张玉定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查封该房屋并无不当。原告张团结未实际建房,其以亳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规划许可证之后,且在诉争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之后该房地产权证被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注销,原告自始末取得物权。原告称,诉争房屋是其出资所建证据不足,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被告阎桂兰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所取得的,因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经依法登记且被告已经办理了诉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故被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团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团结负担。宣判后,张团结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张团结有证据证明对亳州市谯城区魏园路33号门面房二间,其中过道北第二间及上面二楼一间房屋自始享有所有权,亳州市谯城区魏园路33号门面房二间登记在阎桂兰名下属于执行错误,被上诉人阎桂兰对此房产不应享有所有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经审理查明:张团结祖母马德英、其姑张小莲因欠阎桂兰及张淑玲(系阎桂兰儿媳)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还,被诉至原审院。原审法院于2002年4月19日作出(2002)谯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一、马德英、张小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阎桂兰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二、马德英、张小莲偿还张淑玲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三、马德英偿还阎桂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马德英、张小莲未履行还款义务。阎桂兰、张淑玲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受理后原审法院执行机构于2002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马德英、张小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二被执行人未还款,同年9月16日原审法院执行机构作出(2002)谯法民执字第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依法将马德英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魏园路33号门面房(过道北第二间及楼上二间房屋)予以查封;二、限从查封之日起三日内按照(2002)谯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折价抵付、拍卖或变卖处理。并于当日发出查封公告。经协商,2002年12月11日,阎桂兰的委托代理人刘传鑫(阎桂兰之夫)与马德英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执行和解笔录):马德英、张小莲欠阎桂兰、张淑玲借款本息65081.36元(利息算至2002年11月29日),于2002年12月底前付30000元,余款于2003年元月底一次性付清。如到期不还,马德英自愿将魏园路33号门面房(过道北第二间及楼上二间房屋)抵付给阎桂兰、张淑玲。马德英于2002年农历4月11日将上述门面房出租给徐化林,租期一年,租金4000元。和解协议作出后,马德英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审法院执行机构于2003年元月30日将查封的房屋以72722.848元价格折价抵付给了阎桂兰,并于同年10月20日向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2002)谯执字第6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抵付后阎桂兰将房屋对外租赁。阎桂兰于2008年1月22日持(2002)谯法民执字第672号民事裁定书和(2002)谯执字第6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与马德英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阎桂兰在缴纳了相关税费后,该局于同年1月29日向阎桂兰颁发3××号房地产权证。同年7月7日亳州市房地产管理颁发给阎桂兰的20××73号房地产权证与张建良、崔建立(案外人)转移过户于张团结的房屋同属一处(造成一房两证),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亳房(2008)64号通知,决定注销阎桂兰所持编号20××73号的房地产权证。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同年12月5日向原审法院发出协查信函,原审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向该局作出复函,复函称:一、关于2002年9月16日所下达的两份均为(2002)谯法民执字第672号民事裁定书案号相同内容不同的问题,经查:2002年3月26日原审法院作出(2002)谯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裁定书将马德英、张小莲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魏园路33号北屋两层上下共计三间,故原审法院以(2002)谯法民执字第672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同时应以(2002)谯法民执字第67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门面房屋予以查封,由于出现笔误造成两份裁定书同号不同内容,原审法院将对此情况裁定纠正。二、对于是否超过查封期限的问题,因我单位于2002年9月16日查封,同年办理抵偿手续,并向你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抵押房屋交申请人占有使用,贵局已经为阎桂兰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产权转移手续不应再吊销。2009年2月18日,原审法院执行机构再次向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2002)谯法民执字第6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马德英所有的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魏园路33号门面房(过道北第二间及楼上二间房屋)产权转移到阎桂兰名下。同年3月3日,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再次向阎桂兰颁发了诉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诉争房屋位于谯城区魏园路33号门面房(过道北第二间及楼上二间房屋)。另查明,诉争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为张团结祖父张玉定,张玉定系马德英之夫。1999年亳州市谯城区魏武社区居委会对魏园路进行旧房改造,由社区垫资统一建房,房屋建成后由房屋所有权人返回工程款。张玉定先后于2000年1月4日、同年1月13日、3月18日和2002年2月5日给付社区垫付的工程款共计43800元。张团结之父张建良提交的2000年7月16日亳州市建设委员会给其及崔建立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张建良、崔建立共同向亳州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规划许可,亳州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张建良、崔建立分别在张玉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155平方米)范围内建房。但原告张团结并未提交其在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房的证据,其并未建房。后张团结之父张建良和崔建立持建设规划许可证于2003年1月13日在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为20××30和200300029。2003年10月31日张团结从张建良(张团结之父)处购买其房屋(建筑面积49.24平方米),2003年10月30日取得20××30号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49.24平方米)。张建良将其房屋出卖后,其房地产权于2003年11月13日变更为200303231(建筑面积为17.17平方米)。2006年8月9日张团结又从崔建立处购买东屋二间(建筑面积86.98平方米),并于2006年办理了20××37号房地产权证。为贷款之需,2006年8月11日张团结向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房地产权证为20××37号给予分开办证,并被获准,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6年8月14日将20××37号房地产权证分别变更为200603490(建筑面积41.52平方米)和200603491(建筑面积为56.54平方米)。2008年7月7日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取得使用权利不一致为由将张建良的200303231、张团结的200603490、崔建立的200300029房地产权证予以注销。张团结现未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团结称所争议的房屋自始享有所有权,因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需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上诉人张团结曾以亳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在诉争房屋被原审法院查封后取得了所争议的房地产权证,但之后所争议的该房地产权证被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注销,故仍应认定上诉人张团结未取得该争议房地产的权属证明。被上诉人阎桂兰取得所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是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所取得,且办理了诉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故原审认定被上诉人阎桂兰对该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团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团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