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宝林与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林,梁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杨宝林。被告梁秀英。(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杨红玲,女。(系被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林与被告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柏小彬代理审判员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