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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武甜甜与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70号武甜甜申请执行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仲案字(2010)4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示的为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交到法院,本院已给申请人予以发还,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雁劳仲案字(2010)47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