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武甜甜与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70号武甜甜申请执行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仲案字(2010)4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示的为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交到法院,本院已给申请人予以发还,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雁劳仲案字(2010)47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