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知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美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陈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知初字第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黎明。被告陈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美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审 判 员 陈荣飞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金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