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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林海与陈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陈超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30号原告:林海,农民。被告:陈超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与被告陈超伟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林海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