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小某某、张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与张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仙下保字第1号申请人:张小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张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在仙居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以6000元为限进行诉前保全。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证金6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在仙居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金额以6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应豪洁年月日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燕群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