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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牛天才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牛天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兴生。委托代理人姚虎,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天才。原告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天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延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