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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辖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夏志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志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志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代表人章浪潮。上诉人夏志新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善商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货物监管协议,双方存在仓储合同法律关系,且该合同的履行地在嘉善,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货物监管协议》等证据材料,尚不能确定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双方又未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志民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