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朱忆萱与翁仁立、朱作根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忆萱,翁仁立,朱作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32号原告朱忆萱。法定代理人朱龙。被告翁仁立。被告朱作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尤程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叶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忆萱诉被告翁仁立、朱作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忆萱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作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忆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忆萱撤回对被告朱作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