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灶民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灶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周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周婷婷、沈俊,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