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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灶民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灶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周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周婷婷、沈俊,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