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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法商清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张彩秀、张正洪等与张家港市宾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秀,张正洪,徐国强,陈顺妹,许春芳,瞿云兴,瞿正伟,郁小芳,张家港市宾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

全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张法商清字第0001-2号申请人张彩秀,女,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人张正洪,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人徐国强,男,195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人陈顺妹,女,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人许春芳,女,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人瞿云兴,男,194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人瞿正伟,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人郁小芳,女,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宾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香山路。法定代表人葛升,董事长。申请人张彩秀等人申请张家港市宾港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宾港公司)清算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查明:张家港市宾港实业有限公司系于1998年2月由原张家港市宾港实业总公司转制而来,转制主体包括张家港宾港集装箱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修箱公司)等下属企业。修箱公司设立于1994年6月,由原宾港公司下属张家港市集装箱综合服务公司和香港居民方彩珍分别认缴21万元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但方彩珍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并于1996年9月收回了全部投资款,修箱公司实由宾港公司人员管理经营。转制时因企业性质原因未能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原企业性质延用至今。另据宾港公司清算组调查,修箱公司与宾港公司人财物混同、同一管理,二者无法严格区分。另查明,张家港市香山加油站(有限公司)系由宾港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出资470116元购买原张家港市宾港加油站资产(包括营业许可证等无形资产)所得,目前出租他人经营。本院认为,修箱公司、香山加油站形式虽为法人企业,但人财物混同于宾港公司,以致公司人格混同,应纳入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家港宾港集装箱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香山加油站(有限公司)纳入张家港市宾港实业有限公司一并清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艳洁审判员  季建华审判员  范 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狄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