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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周某,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宏村镇际村行政村中街。被告:姜某,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金鸡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姜某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