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灞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周某,无业。被告王某,职、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周某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周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