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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外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KIMJOOHEON与陈均强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均强;KIMJOOHEON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外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均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KIMJOOHEON。上诉人陈均强为与被上诉人KIMJOOHEON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并责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本案被上诉人KIMJOOHEON系大韩民国公民,故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精神,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浙江省绍兴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指定本院为第一审涉外民商案件的管辖法院。上虞市人民法院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并无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存在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KIMJOOHEON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退还被上诉人KIMJOOHEON。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