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殷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