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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殷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