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立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兰云与陈如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兰云,陈如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87号申请人曹兰云。被申请人陈如银。申请人曹兰云因与被申请人陈如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如银所有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现被申请人陈如银为了减少费用,申请将其所有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地点变更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如银所有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地点由临沂双龙服务公司变更为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