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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某魁与李大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魁,李大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李井魁,农民。被告:李大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魁诉被告李大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井魁于2011年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井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井魁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