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宏杰与许涛、于秀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杰,许涛,于秀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宏杰,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许涛,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住文登市。被告于秀丽,女,汉族,65岁,住荣成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宏杰与被告许涛、于秀丽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玲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