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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矸信用社与郑岗、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矸信用社,郑岗,张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矸信用社(注册号:330206150106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镇大路10号。诉讼代表人:王明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海江,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岗,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张方,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矸信用社与被告郑岗、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矸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郑岗、张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保全费620元,合计961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矸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