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同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吕某怀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怀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同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怀,男,1974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7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6日是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同检刑诉(2010)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怀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吕某怀拒不认罪,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怀为阻止同居女友刘某与自己分手并离开而多次殴打刘某。同年8月上旬的一天,刘某趁机逃离。8月14日,被告人吕某怀找到刘某,将其强行带回他位于本区祥平街道卿朴村大社上角里xxx号的住处,并多次采用紧跟、锁门等手段防止刘某逃离。2010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吕某怀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被解救。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被告人吕某怀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怀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吕某怀辩称他并未多次殴打刘某,也没有采取锁门方式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并向本院提交一张姓名为赵婷婷的2010年8月18日的厦门市第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欲证明他曾于当日带刘某去医院看病以及他被刘某欺骗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被告人吕某怀认识刘某。几天后,被告人吕某怀带刘某回到同安区祥平街道卿朴村大社上角里xxx号的住处同居。期间,刘某因被被告人吕某怀殴打而提出分手,被告人吕某怀不同意,并多次殴打刘某不让她离开。8月上旬的一天,刘某趁机逃离。8月14日,被告人吕某怀找到刘某,并将其强行带回住处,多次采用紧跟、锁门等手段防止刘某逃离。2010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吕某怀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被解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称2010年7月8日在朋友的饭店认识被告人吕某怀,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到吕某怀家中同居。7月24日自己去了一趟莆田,第二天回来后被吕某怀怀疑是去找男朋友而殴打。自己便提出分手,吕某怀不同意,并威胁要打死她的家人。8月7日左右自己逃脱一次,14日又被吕某怀找到强行带回住处,威胁如果再跑就把脚筋挑断,吕某怀称他将刘某的照片洗出来,向摩托车载客工悬赏找她。被吕某怀带回后,因手机被吕某怀拿走,无法报警。如果自己借口外出,吕某怀就跟着;而吕某怀要外出时,或者将她带在身边,或者把她单独锁在住处,直至18日被解救。期间,吕某怀多次殴打她并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并威胁如果逃跑就挑断脚筋或者打死。自己被殴打时,吕某怀都把音响声音放得很大,别人不知晓。(三)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1的证言,称2010年7月8日吕某怀认识刘某,11日带她回家同居。7月份刘某借口到石狮去看朋友,结果是去莆田看男朋友,被吕某怀知道后开始殴打刘某,并关注刘某的去向。8月的一天,刘某趁机逃跑。8月13日左右的一天又被吕某怀带回来。后来她从刘某那里得知吕某怀将刘某的照片洗出来拿去向摩托车载客工悬赏,被载客工找到后载吕某怀找到刘某,并进行言语威胁将她带回。之后,吕某怀开始控制刘某的自由,不让她随意离开,要离开住处需要吕某怀载出去,在家里面也要吕某怀时刻紧盯着,甚至还锁上房门,刘某需要什么东西,吕某怀都是让她们帮忙购买,从没让刘某独自离开。吕某怀每次打刘某都将房门关上,将音响音量开很大才开始打。2010年8月18日晚,父亲吕某2称吕某怀要拿刀砍她的丈夫陈某,让她躲到吕彩月家。她在吕彩月家用二哥吕某3的手机打电话报警。2、证人吕某2(吕某怀的父亲)的证言,证实自己听刘某讲经常被吕某怀殴打。在之前吕某怀带一个女子回家时也有殴打那个女子,每次要打人时,吕某怀会故意将电视的声音开得非常大,然后再打。吕某怀不让刘某离开,或者刘某出去的时候也跟着,或者将刘某锁在房间里不让出来。后来吕某怀要出去时又要锁门,吕某4很生气,称如果再锁门的话就死在吕某怀面前,吕某怀才没锁门,刘某就跑出去,过几天又被吕某怀带回来。3、证人吕某4(吕某怀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吕某怀带刘某回家,将刘某控制在房间里,直至8月18日晚上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有一次看到吕某怀要将小丽锁在房间里,自己看到骂吕某怀,吕某怀就没有锁门出去了,不久刘某就跑出去三、四天没有回来,后来又被吕某怀抓回来,之后吕某怀、刘某两人一直呆在一起,估计是吕某怀怕刘某逃走。在此期间,刘某肯定曾被吕某怀殴打,因为看到刘某的额头青肿。在此之前,吕某怀也曾带女孩子回家,也经常打人,但每次都将人关在他自己的房间里,音响开得很大。8月18日,吕某怀还持刀要砍他的妹夫陈某。4、证人吕某3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8日晚,吕某怀持刀要砍陈某,但没砍到。自己上前阻拦时被吕某怀在左腿割了一刀,并威胁他不准报警。后来妹妹看到吕某怀持土枪追陈某,就用他的手机报警。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8日晚,被吕某怀持刀追砍但没砍到。自己跑出去躲起来。后来和妻子、儿子回到家中,发现椅子、电风扇被砍坏。吕某怀于2010年7月12带刘某回家住在一起,后来刘某跑出去,又被吕某怀抓了回来住在一起。(三)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怀的自然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0年8月18日晚,民警在被告人吕某怀的住处将其抓获。3、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怀的前科情况,201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四)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五)被告人吕某怀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怀供称他于2010年7月8日下午与刘某相识,农历六月初九带她回家同居。8月1日发现刘某欺骗自己,很生气。第二天刘某又与莆田朋友电话聊天,自己很生气就将她的手机甩到地上,并用力甩了她两巴掌,造成眼角青肿,甩到地上的手机也被踩坏。8月4日刘某提出要分手,自己不同意。本来他是打算将刘某锁在家里自己去赌场上班,因为母亲阻止就没锁门,结果刘某趁机跑掉。之后刘某有打电话回来要拿衣服和钱。8月14日自己在一家美发店门口找到刘某,并将她带回。之后到18日他与刘某都在一起,只有一次刘某一个人出门他没跟着,还有一次他出门没带刘某。8月18日晚因为陈某没载刘某去医院,他很生气就拿砍刀吓唬陈某,后被陈瑞清制止,这个过程中有划伤吕某3的腿部。关于被告人吕某怀辩称其并未多次殴打刘某,也没有采取锁门方式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的问题。经查,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吕某1、吕某2、吕某4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吕某怀多次殴打刘某,并采取紧跟、锁门的方式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被告人吕某怀所提该节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吕某怀所提交的厦门市第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的证据效力问题。本院认为,该门诊收费票据的署名为赵婷婷,无法证明该票据与受害人刘某具有关联性。刘某是否欺骗被告人吕某怀不能成为被告人吕某怀非法拘禁刘某的理由。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怀采用暴力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怀有如下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1、被告人吕某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怀具有多次犯罪前科,且刑满释放后仅半年多又再次实施犯罪,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依法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重处罚。2、被告人吕某怀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玲人民陪审员 吴永年人民陪审员 颜美丽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明洁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