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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家庆与李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庆,李文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李家庆,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吕敬,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文卫,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庆与被告李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庆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庆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0元、保全费2040元,合计5720元,由原告李家庆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