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平湖市东湖丽景花园商业文化广场业主委员会与张中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东湖丽景花园商业文化广场业主委员会;张中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平湖市东湖丽景花园商业文化广场业主委员会。代表人:金士强。被告:张中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东湖丽景花园商业文化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中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东湖丽景花园商业文化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斐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