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芝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烟台海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海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芝商初字第843号原告:烟台海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杜海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城,烟台海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怡然,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5号。负责人:刘廷祥,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勇,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工作人员。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烟台海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单(正本)及附随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载明,原告将其自有的车架号为00881、车号为鲁F×××××号(鲁F×××××)号解放牌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司)等险种,并对以上险种约定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09年4月9日零时起至2010年4月8日24时止。同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全额保费。保险期间内的2009年7月30日,原告的驾驶员王可东将投保车辆停于威海市区菊花顶路与北山路交汇处东侧100米路南侧,因停车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向东溜,车辆在前溜过程中与孙世盟驾驶的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后与停于路北侧的鲁K×××××号轿车相撞,并先后与路北南两侧的两个路灯杆相撞后冲入路南侧的沟内,造成车辆及路灯、围挡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可东驾驶投保车辆停车时采取停车措施不当,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投保车辆和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鲁K×××××号轿车的车损均由王可东承担。案发后,原告花费施救费14000元,投保车辆花费维修费5280元。2009年7月30日,原告向威海城区路灯管理处赔付了8897元。2009年7月31日,经威海方盛价格询证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两侧广告牌损失为10534.5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400元。2009年11月16日,经被告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对事故进行核损,认定鲁K×××××号车辆损失为35168元。后原告和被告一直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故诉请被告赔偿鲁K×××××号车辆损失为35168元、鲁F×××××号(鲁F×××××)车辆损失5280元、路灯损失8897.28元、围挡损失10534.50元、施救费14000元、鉴定费400元,以上合计74279.7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经本院一次性偿付给原告烟台海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67000元;二、原告烟台海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8.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海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2011年3月31日前经本院迳付给其人民币828.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