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陶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穆邦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