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78号原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52525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某某限额在252525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