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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明群与胡娜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群,胡娜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张明群,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周成香,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娜伟,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群诉被告胡娜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群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娜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群撤回对被告胡娜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张明群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