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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关镇。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 先 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