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关镇。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 先 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