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转义、马振华、马春林、杨让科、杨天真申请执行闫林军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转义;马振华;马春林;杨让科;杨天真;闫林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金执字第585号 申请执行人杨转义,男,汉族,生于一九五六年一月三日,宝鸡市金台区陵塬乡马家原村**村民,住该组。 申请执行人马振华,男,汉族,生于一九六九年四月十一日,宝鸡市金台区陵塬乡马家原村**村民,住该组。 申请执行人马春林,男,汉族,生于一九六四年一月十六日,宝鸡市金台区陵塬乡马家原村**村民,住该组。 申请执行人杨让科,男,汉族,生于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宝鸡市金台区陵塬乡马家原村**村民,住该组。 申请执行人杨天真,男,汉族,生于一九四九年三月十六日,宝鸡市金台区陵塬乡马家原村**村民,住该组。 被执行人闫林军,男,30岁,汉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闫家村**村民,住该组。 本院在执行杨转义、马振华、马春林、杨让科、杨天真申请执行闫林军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闫林军向五申请人支付劳务费5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闫林军欠杨转义五人劳务费5350元于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付三千元,八月三十日前将其余2350元全部付清。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审判员 贺建淮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宏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