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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某、姚某与被告云某大厦业主委员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拱××云河大厦业主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拱××云河大厦业主委员会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拱××云河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文一路××云河××室。负责人:范某。委托代理人:叶某。原告姚某与被告云某大厦业主委员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云某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范某、委托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起诉称:被告云某大厦两届业主委员会成立至今,凡涉及需要小区全体业主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规定来进行投票表决所决定的一切重大事宜,被告总是以《云某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7条(二)第三款规定,在拒不公布业主大会上业主的参会人数、进行必要的业主身份确认并依法统计业主就相关事宜的投票表决结果的情况下,擅自以代表业主大会的名义发布决议公告。2009年1月13日,被告又采取同样手法,在公布“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宜公告”中称:“就供热改造方式,到会业主以举手方式,一致选择了不要政府一次性经济补贴,而选用使用推行清洁能源整体改造方案”(附件一)。该决��事宜公告出台后,政府发放给云某大厦每户业主4500元共计240万元的补偿款被人挪用,业主权某受损,原告多次依法要求被告出示公布本次会议记录、到会业主的人数名册以及到会业主就出台“第六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决定事宜公告”之投票表决票的原件与投票比例数,但被告主要负责人范某始终拒绝甚至还拒不出示《云某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在制定该规则过程中的全部会议记录和业主投票表决票的原始凭证,原告也向双荡弄社区和拱墅区建设局投诉过多次。原告进入云某大厦第二届业委会后,多次依法要求过被告公布云某大厦物业区域内a,b座地面停车泊位、b座地下停车泊位的收益和使用处分情况、收益金额和收益所存放的账号以及云某大厦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使用与处分情况、收益金额和收益所存放的账号,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故原告起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某某制《云某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查阅复制云某大厦业主大会在制定《云某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过程中的全部会议记录和业主投票表决的原始凭证;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某某制其在出台“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宜公告”过程中,全部会议记录、到会业主的人数名册以及到会业主就出台“第六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决定事宜公告”之投票表决票的原件与投票比例数;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某某制云某大厦业主监事会章程和监事会成员的名单;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某某制云某大厦2007年9月1日起至本案起诉日止,每个年度(季度)中云某大厦物业区域a,b座地面停车泊位、b座地下停车泊位的收益和使用与处分情况、收益金额和收益所存放的账号;5、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某某制云某大厦2009年9月1日起至本案���诉日止,每个年度(季度)中云某大厦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使用与处分情况、收益金额和收益所存放的账号;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云某大厦业主委员会答辩称:原告对被告进行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在第六次云某大厦业主大会关于整体热水供应改造的后续招标工作中,因最终评定的中标单位不是原告所推荐的应标单位,遂迁怒于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并与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发生矛盾,并不是原告对于第六次业主大会关于整体热水供应改造事项的本身表示反对,故不存在原告因对于第六次业主大会关于整体热水供应改造事项不知情而向业主委员会要求公布和查阅相关信息和资料遭到拒绝的情况,更不存政府专项用于整体热水供应改造的240万元被人挪用导致业主权某受损的情况。对于原告诉请1、2、3项的内容,被告认为能够依��予以公布的内容,均已公布。且也未发生被告拒绝原告要求依法查阅相关信息的情况;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小区业委会的监事会做出相应的规定,监事会是云某大厦业委会在工作中的一种探索尝试,监事会的具体工作范畴并没有正式细化,也没有形成监事会章程。故原告以被告就此剥夺其知情权为由通过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请的1、2、3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原告诉请4、5项的内容,被告认为诉请的相关内容系物业公司的工作内容,其公布义务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履行,况且被告已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监管职责。且也未发生被告拒绝原告要求依法查阅相关信息的情况,故原告以被告就此剥夺其知情权为由通过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请的4、5项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即使业委会依照当时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某的内容原告因故没有看到,在本案庭审结束前基于相关诉讼程序的要求,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公某的相关信息,作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也已获悉。至于原告对公某的内容是否有异议与本案的诉请无涉。综上所述原告以被告拒绝原告要求依法查阅相关信息的情况,剥夺其知情权为由通过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请的1、2、3、4、5、6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姚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宜公告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业委会没有按照程某某作,没有向原告公某,没有达到法定会议人数。2、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是业委会成员。3、原告写给拱墅区供热方式调整领导小组、建设局、双荡弄社区党委的函件留存件1份,拟证明第六届业主大会不合法,原告已经向有关部门做出了反映。4、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在合同附件3中载明由业委会委派监事会对小区维修设施专项基金某某监管,拟证明监事会实际存在并有超越业主大会的特权。5、关于甲超市云某店户外广告的情况说明及云某大厦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作为业委会成员不知情,其他业主也不知情,被告剥夺原告的知情权。6、光盘一张,拟证明(1)2007年底之前的业委会录像证明备案的人和开会的人不同、业委会违规操作;(2)2009年12月第七次业主大会的录像证明被告对业委会的操作不符合法某某,会议结果原告不知情,社区投诉的录音证明被告负责人没有通知原告参加业委会;(3)第七次大会录像和浙江经视节目的相关视频,证明原告一直在讨要知情权,��些问题被告负责人一直表示不给予知情权;(4)红线问题的相关视频,拟证明被告负责人擅自出让规划红某某土地,还欺骗全体业主。7、网上投诉的答复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租房协议、对外收款并建立了自己的账目,被告没有给原告查阅租房协议。8、被告答复业主监事会问题的相关视频,拟证明监事会是存在的,被告不提供原告监事会的章程等信息。被告云某大厦业委会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1(复印件共12页)、第1-2页为云某大厦第五次业主大会筹备会议记录(附会议照片);第3-7页《云某大厦议事规则》;第8页《云某大厦业主公约》增订条款;第9页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资格审定及业主见面会议签到记录;第10页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资格审定暨业主见面现场会通告;第11页云某大厦第二届业委会第一���会议的签到记录;第12页第五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二届业委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事项公告。2(复印件1页)、图⑴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程序公某照片;图⑵云某大厦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某照片、第五次业主大会公告、《云某大厦议事规则》征求表决意见稿的的公某照片、《云某大厦业主公约》增订条款征求表决意见稿的公某照片;图⑶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名单的公某照片;图⑷第五次业主大会投票现场照片;图⑸⑹第五次业主大会的计票工作在社区监督下公开进行的现场照片。1-1、1-2拟共同证明:被告已就云某大厦第五次业主大会相关情况和资料在云某大厦物业区域内进行了公某,因此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被告不进行相关某某的事实,以上证据也表明了原告不存在对云某大厦第五次业主大会不知情的状况。原告自始就没有要求查阅该会议相关情况和资料,更谈不上被告拒绝原告要求查阅该会议相关情况和资料的情形。3:社区证明1份,拟证明大会的程序合法有效,业主大会的计票工作是在社区的监督下公开进行的且投票表决的原始凭证一直封存在社区保管,因涉及到业主的个人信息,社区无权对外复制。云某大厦第五次业主大会的相关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已在云某大厦a、b座大厅张贴公某过。2-1(2页)、第1页,业委会关于召开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的工作会议的签到的记录;第2页,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通告的公某照片,拟证明:1、被告已经就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的通告,在云某大厦物业区域内进行了公某,因此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被告不进行相关某某的情况。而且原告自始就没有要求查阅该次会议相关情况和资料更谈不上被告拒绝原告要求查阅该次会议相关情况和资料的情况;2、原告作为业委会成员也参加了第六次业主大会的相某某作会议,事实上并不存在原告对召开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不知情的状况。2、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的现场录像,拟证明:因作为云某大厦业主大会秘书长的原告未就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进行会议文字记录及对到会业主进行人数名册的登记和对现场表决人数的比例进行文字记录,故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仅存有现场录像光盘作为音像资料,所以无法进行张贴公某;同时,原告自始就没有要求查阅该份会议的录像资料更谈不上被告拒绝原告要求查阅该份会议录像资料的情况;事实上原告不但知情而且在第六次业主大会现场作了关于某某大厦热水供应调整情况的汇报及动员工作,并对大会征求选择统一整体热改的意见表示同意和支持。2-3(共6页)、第1-5页,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后续热改第一、三次工作会议纪要及签到表(附会议照片5张);第6页,关于某某大厦整体供热改造项目后续工作的报告;2-4(共3页)、第1-2页,拱墅区集中供热方式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的(2009)2号会议纪要《关于某某大厦供热方式改造的会议纪要》的文件(附公某照片1张)。证据2-3、2-4拟共同证明:被告已经就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后续热改会议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在云某大厦物业区域内进行了公某,因此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被告不进行相关某某的情况;原告自始就没有要求查阅第六次业主大会后续热改会议相关情况和资料,更谈不上被告拒绝原告要求查阅会议相关情况和资料的情形;同时原告作为业委会成员也参加了相关会议,事实上并不存在原告对召开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的后续热改项目不知情的��况。证据3、2008年-2009年业主委员会监管某某大厦公共收益使用情况报告的公某照片1页,拟证明:被告已经就监管某某大厦公共收益使用情况的报告,在云某大厦物业区域内进行了公某,因此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被告不进行相关某某的情况;原告自始就没有要求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更谈不上被告拒绝原告要求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的情形。4、云某大厦物业服务合同(含附件1、3)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于杭州市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情况,被告另说明该合同附件2系由物业公司与云某大厦另一业主华某某市单独订立。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份及房屋租赁终止协议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业委会与运河大厦a座底楼商户、b座底楼商户订立租赁合同,被告对外签订的全部租赁合同就是这些;6、2008-2009年度运河大厦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1份(被告证据3所公某照片中的账目),拟证明被告已对公共收益情况进行了公某。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证如下:(一)原告证据1、2、4、5,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诉讼主张,本院对证据所载内容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所持异议成立,不予认定;证据6,被告对前三部分录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恰能证明原告对相关会议内容知情,对第四部分视频内容的提出关联性异议,并认为业委会未出具过承诺书,围墙是否建在红某某至今不能确定,本院认为该组音像资料仅能反映有关人员所作陈述相关情况;证据7,被告对真实性未持异议,并说明租金由物业公司代收并开具收款收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8,被告对真实性未持异议,并说明被告未出���监事会章程及细则,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反映有关人员所作陈述相关情况。(二)被告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五次业主大会决定公告内容不完整,也未显示参加人员及表决情况,认为社区证明无效,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原告虽参加了相某某作但并不表示原告认可会议合法性,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6,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其不知情,收支明细不应由物业公司提供,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反映被告有关某某情况;证据4,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原告无异议,但认为合同只有印章没有签名,合同情况未向原告公某,被告应提供租金收据,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事实:2007年7月,云某大厦第五次业主大会召开,原告姚某被推选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还通过了《云某大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此次大会的计票工作在辖区拱墅区双荡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公开进行,相关内容在云某大厦作了公某。此后,原告参与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09年1月,云某大厦第六次业主大会召开并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供热改造方式方案。现供热改造项目业已实施完成。原告自2009年上半年起,相继对第六次业主大会热改方案决议有效性、围墙是否占用小区红线范围、物业公司是否损害业主权某等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反映、投诉。2009年12月第七次大业大会会议期间,原告与被告负责人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于2007年2009年间就云某大厦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签订了《云某大厦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就大厦底层商铺���赁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三份、《房屋租赁终止协议》一份。被告已张贴公某《2008-2009年底云某大厦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帐目》。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作为业主暨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权要求被告被告云某大厦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向原告公布相关情况和资料。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第1项,第五次业主大会在辖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相关内容已予公某,被告在诉讼中亦提供《云某大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给原告并陈述无其他相关资料留存被告处;诉讼请求第2项,原告本人参加了第六次大会并摄像,对会议举手表决的情况已有了解,被告亦表示无其他书面资料留存被告处;诉讼请求第3项,被告明确表示不存在监事会章程及书面名单;诉讼请求第4、第5项,被告在审理中提供了其对外签��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租赁合同,并陈述为避嫌其未设帐号直接管理收支,而由物业公司代管收支、被告负责监督审核且无相关财务资料;综上,本案中除原告已经在起诉前已经知悉或在诉讼中原告因被告举证而知悉的相关情况及资料外,没有证据表明在被告处尚有其他原告有权了解而未获知的其他情况及资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原告提出的被告作出的有关决定不合法之意见,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虽然如此,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提出的善意批评意见应有宽容的态度,不断改进工作,忠实、勤勉地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某。希望双方互相理解,息纷止争,共建和谐家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4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天麟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