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宗斌诉冯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斌,冯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张宗斌,男,汉族,69岁。被告冯小民,男,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张宗斌诉冯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