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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宗斌诉冯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斌,冯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张宗斌,男,汉族,69岁。被告冯小民,男,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张宗斌诉冯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