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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故民一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1839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焦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