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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伟星与薛军、郑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星;薛军;郑禄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89号原告陈伟星。被告薛军。被告郑禄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星诉被告薛军、郑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伟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伟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