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伟星与薛军、郑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星;薛军;郑禄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89号原告陈伟星。被告薛军。被告郑禄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星诉被告薛军、郑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伟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伟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