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港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文志与郑春亚、王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志,郑春亚,王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港商初字第159号原告:李文志(身份证号码:421127198407011934),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郑春亚(身份证号码:330206198012263126),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建设(身份证号码:330206197712104631),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志与与被告郑春亚、王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志撤回对被告郑春亚、王建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春亚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