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 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63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系刘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支付彩礼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