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余某某。申请人余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某某称:申请人与李某某于199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6月20日生育女儿余听听。1992年8月开始,李某某患精神病,后多次外出,2004年3月16日,李某某又一次出走,经申请人等多方寻找无果,申请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仍无音讯,已长达五年之久。请求依法宣告李某某死亡。经查,李某某,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海市××××号,与申请人余某某系夫妻,长期患精神病,于2004年3月16日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2月8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某于2004年3月16日出走后,下落不明满四年,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满一年,而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强审 判 员 陈阳明代理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