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咸阳华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华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清荣,系公司经理。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咸阳华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厦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99元,减半收取4549.5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9549.5元由原告华厦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安宪民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