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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知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金先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金先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知初字第9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委托代理人:潘友才、刘佳武。被告:金先昌。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因与被告金先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蕾审 判 员  陈定良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