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韩某某、韩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韩某某,韩某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局职工。被告:韩某某。被告:韩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韩某某、韩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 孟雅玲审判员 李建会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