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韩某某、韩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韩某某,韩某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局职工。被告:韩某某。被告:韩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韩某某、韩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  孟雅玲审判员  李建会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