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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陆法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陆丰市京海实业有限公司与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丰市京海实业有限公司;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陆法民初字第55号原告陆丰市京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龙津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67882946-1。法定代表人郑维杰,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四十米龙津路;组织机构代码:78796816-1。法定代表人郑维峰,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丰市京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贤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请求:现无现金还款,请求调解处理。2009年3月28日,被告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借款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陆丰市京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50万元。二、被告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通过陆丰市东海镇炎龙管区六驿村委会有偿转让取得的位于陆丰市东海大道西侧龙津路南侧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第一块土地使用面积21380.68平方米(该土地有①编号为120040089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编号为220020157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被告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海镇炎龙管区六驿村委会在1996年10月8日签订的土地有偿转让《协议书》;④东海镇炎龙管区六驿村委会出具的№0000465号收款收据一张作为权属证明,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价人民币140万元;第二块土地使用面积32510.32平方米(该土地有①编号为120040090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编号为220020157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被告陆丰市海源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海镇炎龙管区六驿村委会在1996年10月8日签订的土地有偿转让《协议书》;④东海镇炎龙管区六驿村委会出具的№0000471号收款收据一张作为权属证明,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价人民币210万元,上述两块土地使用权合计面积53891平方米(具体面积、四至以国土有关部门实地丈量堪查为准),作价人民币350万元以物债抵偿原告陆丰市京海实业有限公司债款。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800元,由原告陆丰市京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黄贤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楚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