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738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2008年2月6日,被告方某某向原告曹某某借款22682元,约定于2009年2月6日还清,月息按1分计算,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该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诉请。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供了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方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要求归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22682元及利息2722元(按月利率1%计算至2009年2月6日,此后的逾期利息按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被告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阳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申请执行有效期两年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