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杨某。被告:丁某。原告杨某为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晶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丁某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被告前往广州打工,至今未归,且已失去联系多时。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故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2、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3、蒋村派出所失踪人员的报案记录。证据2、3,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2008年4月,被告离开杭州前往广州打工,后原、被告一直两地分居。2009年6月15日,原告曾因无法联系被告而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报案。2009年9月11日,因被告已电话联系原告,故原告撤销报案。之后,原告与被告再次失去联系,现被告下落不明。2010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一直两地分居,且目前被告下落不明,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视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杨某与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晶人民陪审员 朱 湘 江人民陪审员 王皓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