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斋诉被告王航校、姜忠孝宅基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瑞斋,王航校,姜忠孝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再字第00001号原告王瑞斋,男,1935年1月28日生。被告王航校(又名王航孝),男,1958年4月14日生。第三人姜忠孝,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郭村*组村民,住该村262号。原告王瑞斋诉被告王航校、姜忠孝宅基地纠纷一案,原告王瑞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说明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表明已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