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辖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海宁杰玛高科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与上海阜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阜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海宁杰玛高科涂层织物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阜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杰玛高科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雪康。上诉人上海阜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商初字第16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海宁;发生争议后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违约方对方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合同一方是否违约要经过法院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且该约定存在歧义,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对方违约为由向己方所在地提起诉讼,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该选择管辖合同条款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海宁,故不论该合同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海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志乡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