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执民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春花与李梅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花,李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花。被执行人李梅花。申请执行人李春花与被执行人李梅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被告李梅花于2011年1月10日前归还原告李春花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花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梅花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1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代理审判员 卓春燕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