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扎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王立文与乌兰浩特市保险公司、王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文,乌兰浩特市保险公司,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年扎民初字第00297号被告乌兰浩特市保险公司,地址:乌兰浩特市,原告王立文(等3人),男性。被告王发,男性。本院在审理王立文(等3人)诉乌兰浩特是保险公司、王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文(等3人)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文(等3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