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黄海阔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伍德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阔,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伍德明,张永辉,珠海市星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黄海阔,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委托代理人:徐昌良,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号(华夏陶瓷建材城)25栋3077号。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被执行人:伍德明,男,汉族,1954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被执行人:张永辉,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珠海市星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82号水湾大厦8层1单元8B3。法定代表人:张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珠中法民四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海阔申请执行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伍德明、张永辉、珠海市星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名下位于前山立交桥东北、九洲大道北侧及前山兰埔路南侧11333.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S3地块)。2010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为向银行融资以重新启动夏村旧村改造项目,尽早实现村民回迁,请求解除对上述S3地块的查封。同时为确保本案的顺利执行,案外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珠华大厦侧土地(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和珠华大厦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为中广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换取解除对S3地块的查封。若被中广公司未能在二年内清偿债务,由案外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以上述财产代为清偿。本院认为,本案中查封的S3地块属城中旧村改造项目,该地上已在建四栋村民回迁房,不宜直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解除上述地块查封的目的是为从银行融资,所借款项也是专用于启动夏村旧村改造项目,且案外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还为此提供房地产进行担保,担保财产的价值亦大于目前法院所有案件对S3地块的查封限值。上述方案既保障了夏村回迁村民的利益,又能保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华大厦侧土地(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和珠华大厦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金额以人民币8亿元为限;二、执行完上述第一项后,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名下位于前山立交桥东北、九洲大道北侧及前山兰埔路南侧11333.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证号:C6552184)的查封。上述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建鸿审 判 员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何长林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隋乐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