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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化法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化法民初字第27号原告朱某1,女,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东莞市万江区,委托代理人朱元琳,广东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2,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诉被告朱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审判长  翁凯飞审判员  徐学军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