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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催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李纪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50号申请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纪强。委托代理人:俞凤英。申请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3172761转账支票(票面金额空白,出票日期空白,出票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空白,持票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