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催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李纪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50号申请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纪强。委托代理人:俞凤英。申请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3172761转账支票(票面金额空白,出票日期空白,出票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空白,持票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