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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刑执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董新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新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0528号罪犯董新帅,现在天津市港北监狱服刑。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了(2009)港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新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于2011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新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维持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刑期自2008年11月30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