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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02-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汪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汪某,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汪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2125元(含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周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